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

你的右腳有多聰明?

   
 
 

 你的右腳有多聰明?

   它是預設在你的腦裡的。

你就試試看吧!!  會讓你發瘋,一定要試一次、絕對是真的。

我想人的腦一定無法控制到這一點。

請你一定要試、只要二秒鐘,真讓我不敢相信。

這項測試由整形外科醫師提出來的,會擾亂你的腦神經叫你試了再試停不下來,就是想看看自己能否控制自己不聽使喚的腳。可是你確實做不到這一點。因為它已經在你的腦內早已設定好了,無法改變。

1)、當你坐在電腦桌前,將你的右腳抬高離地,做順時針方向轉圈圈,

2)、此時腳不停、用右手在空中寫數字 6 ,你的腳的立刻會跟著手改變方向。不信再試一次。

我跟你這麼說! 你沒去辦到的,雖然你、我也都知道這很好玩,在妳能辦到

之前、你會不斷練習下去。 (欲看原文、請往下閱讀)

 

不要忘了轉寄給你的朋友、讓他也產生些輟拆感,蠻好玩的喔!!!

 

快到公司時你會先買早餐還是先打卡?

 

尚未打卡或簽到前,屬於上下班途中之例行事務~包括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 買菜等等.....都算是職業災害    
 
******但是,但是,如果打完卡後,再去買早餐,"非"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,所以不算是職業災害*******

 
 
 
 
 
最近一個朋友,碰到一個問題:  
請問每天都要上班的你~當快到公司時你會先買早餐還是先打卡?    
對與錯將有天壤之別    
1.先買早餐      2.先打卡    
您的答案是:  1  or 2 ?   The answer is………請繼續往下看……
 
 
您選對了嗎?  請在買完早餐再打卡  選錯有天壤之別   請自行算一下
 
前幾天碰到朋友實際案例~打完卡後,去公司對面買早餐,結果被趕上班的機車撞倒,她的頭顱著地,破裂,  住院很長的時間    ,現在仍在醫院中,可是,大家知道嗎? 這樣的傷害,竟然不算職災!!!      聽完嚇一跳 ,到勞保局職災醫療科確認如下:
 
Ans:尚未打卡或簽到前,屬於上下班途中之例行事務~包括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 買菜等等.....都算是職業災害    
 
******但是,但是,如果打完卡後,再去買早餐,"非"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,所以不算是職業災害*******
 
 
資料來源:勞保局網站+自己估算
如果是職災會有多達13項給付:  以下僅列幾項常見的    以薪水四萬計算  
 
職災醫療給付
1.        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,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,並符合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」規定,需門診或住院者。
2.        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,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(1/10),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。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,給付30日內之半數,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。 ( 假設住院醫療費30  少付30*1/10=3    +200*15=3000    33000#)
傷病給付
1.        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1;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
(40000*70%*12+40000*50%*12=57.6#)
 
失能給付
 
1.
失能年金:
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職業傷病失能年金給付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
2.
失能一次金:
 
(1)
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。
 
(2)
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1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。
 
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除發給年金外,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。
 
 
 
 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保險年資 20 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 40,000 元。
 
 
每月年金金額: 40,000 ×20× 1.55 %= 12400 元。
 
 
如其為職災事故,再加發: 40,000 × 20 個月= 80 萬元#
 
 
 
 
  
 
看護補助
1.        請領看護補助,每月發給新台幣1萬元
2.        同一傷病,請領本項補助,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。參加勞工保險者,合計5年為限;未參加勞工保險者,合計以3年為限(1*12*5=60#)